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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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3:17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张旭东 毛晓梅)备受社会关注的股权分置改革有了最新动向: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23日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股权分置改革将
“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意见》指出,股权分置改革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实现相关各方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此间人士表示,这正印证了此前证监会所称的“不再推出第三批试点公司”的说法。 《意见》总计4600余字,共分5大部分,22项意见,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方面面。 按照指导意见,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后,国家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必要时国有股股东可通过证券市场增持股份。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 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 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 《意见》明确提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再融资政策将与是否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挂钩,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涉及A股股权的拟境外上市公司,以及A股上市公司分拆下属企业拟境外上市的,应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实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做出相应安排,或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 特殊类型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针明确 《意见》指出,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对于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A股上市公司,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优惠政策,股份限售期满后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而对于绩差公司,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