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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牒:煤矿参股官员须30天内撤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3:38 东方早报

  广东兴宁一个月内连续两起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其中暴露出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日前,国务院下发一份措辞严厉的通知,要求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撤出投资。

  据悉,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给违规煤矿的整顿工作下了最后通牒。这份《通知》特别规定,
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一个月内撤出投资,即9月22日前,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安监总局最新通报显示,截至8月21日,煤矿企业共发生了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6起,死亡485人,同比增加了3起、379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3起,死亡951人,同比增加10起、545人。

  22日,国务院办公厅对违规煤矿的停产整顿规定了最后期限。这份异常严厉的通知规定,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整改。

  《通知》还规定,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此间强调,《通知》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地方政府一定要严格奉行,动员各种力量将其贯彻落实到底。一旦发现失职渎职现象,绝不轻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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