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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完税证明是纳税人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7:1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昨日上午,本报记者就个税法修改专访了著名财税法专家、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刘剑文认为,此次个税法只是小改,对于税率、按家庭还是按个人收税等问题均未涉及,有待以后解决。取得完税证明是公民权利

  成都商报:本次草案把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500元,您怎么看?

  刘剑文:“起征点”的准确叫法应该是费用扣除额。这次把扣除额提高到1500元,我个人认为比较适中,但我更倾向于提高到2000元。法律不仅要考虑现实的需要,还应该有一定的超前性。另外,费用扣除额应该是浮动的,国家可以随着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对扣除额进行调整。

  成都商报:纳税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向纳税人出示纳税凭证?

  刘剑文:取得纳税凭证是公民的权利,不仅可以证明纳税人照章纳税,也可以证明税务机关依法收税。在国外,纳税凭证是标志个人信誉的重要依据。纳税机关是有义务为纳税人出具完税证明的。目前,我国没有普遍推广主要是考虑发证的成本,因为税务机关花的也是纳税人的钱。各地不得擅调起征点

  成都商报:起征点过高会不会导致税收大幅下降?

  刘剑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只占税收总额的6%左右,但增幅很快,的确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扣除额提高,看起来像是收入减少了,但可以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力度,增加税收。另外,通过提高工薪阶层的扣除额,可以使其加强投资和消费,这样就加大了税源,长远地促进税收。

  成都商报:有人建议个税法应承认地区差异,您怎么看?

  刘剑文:这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分权的问题。除了利息税外,个人所得税很大一部分是地方的财政收入,所以有人担心扣除标准太高,地方税收会大幅降低。据我了解,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可能不会允许各地自行浮动。如果各地起征标准不一致,可能会为某些人避税创造条件。地方差异,可以中央财政拨款来解决。如果这次修改再次统一费用扣除标准后,地方再自行调整,领导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成都商报:如何防止高收入人群偷漏税?

  刘剑文:此次草案规定除了高收入者应该自行申报纳税外,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本报记者杨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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