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审议畜牧法草案 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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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37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吴坤) 猪链球菌病、禽流感……这些过去我们没有听说过的名词,最近通过血的代价,让大家耳熟能详。这些与动物有关的疾病,如何确保其不发生并保证不传染给人类?如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的畜牧法草案,拟从立法层面解决这些问题。 全面保护占世界六分之一的畜禽遗传资源
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总量的1/6,共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的数量,缺乏对畜禽遗传资源重要性的认识,重利用,轻保护,致使畜禽品种数量骤减。近20年来,我国已有10多个畜禽品种绝迹,20多个品种濒危,百余个品种数量急剧下降。群众吃的猪肉大都是“长白猪”,大规模饲养的畜禽品种也就几种。 畜牧法草案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在强调国家保护的同时,做了全面规定: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调查制度和资源状况报告定期发布制度,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制度等;确定畜禽遗传资源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境外机构、个人取得原生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属于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对种畜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实行推广前二级审定制度,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有助于保障和提高种畜禽质量。但是,《种畜禽管理条例》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遏制违法经营,出现了一些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案件。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饲养者的利益,畜牧法草案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作了全面规定:一是简化了审定制度,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二级审定改为,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二是继续实行已实行几十年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管理。为了方便广大农户饲养畜禽,草案对农户用于自繁自养、互助配种的种畜禽,作了免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三是针对进口的种畜禽作出了技术性要求。 让动物疾病远离动物和人类 目前,我国畜牧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 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草案设立了畜禽养殖一章,对畜牧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引导,对规模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进行分类指导。引导农民向规模化、现代化养殖发展。为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畜禽标识管理,对于养殖场还要求建立养殖档案。这样将来消费者如果买到不合格的肉就可以追查到批发商、屠宰场,甚至可以找到是谁饲养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