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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收条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47 时代信报

  一张收款签名异常的收条引发了两名成功企业家的恶言相向,双方均认为对方给自己造成名誉上的损害。

  为了事情得到完满解决,双方打赌签订了一纸“名誉损失赔偿协议”,而这则协议的合法性却为当事双方惹来了一场 意外的官司——

  打赌赌上公堂

  信报记者李早/文黄伟/图

  位于重庆市荣昌县的吴家镇在当地是一个富裕的小镇。尽管没有大都市的灯红酒绿,却另有一派热闹繁荣的景象。小 镇上的街道并不太宽,但在街道的两旁却有很多商铺和厂房,其中也不乏一些村镇企业家,为房地产商生产预制材料而发家致 富。雷顺清便是这所有的预制厂老板中,生意做得最红火的一个。而与他常年有生意往来的一位房地产老板名叫沈志华,他是 内江人,却因为在吴家镇这个地方做房地产而小有名气。雷顺清与沈志华因为常年的合作,关系一直比较融洽。

  2003年,如往常一样,做

房地产生意的沈志华与生产预制构件的雷顺清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规定,由雷顺 清向沈志华提供预制构件,中途的款项以借记的方式,到最后工程完工后一起结算。当年8月,当雷顺清找到沈志华结算预制 构件款时,一脸惊讶的沈志华此时竟拿出了一张收条,而收条的收款人一栏里赫然写着“雷顺清”的大名。

  经过雷顺清的辨认以后,他当即否认这张收条是自己写的。“途中有个2万元钱的款,有个2万元钱的条子,我的签 字,前后签字都不一样。我说我好像想不起,没有收到他(沈志华)2万元钱。”雷顺清说,同时他觉得自己很委屈。

  的确,仔细观察,沈志华出具的这张收条上的签名与雷顺清以往的签名有着很大的差异。原因就在于,雷以往的签名 均是采用独到的自创的草书风格签的名,几乎不能一眼辨别“雷顺清”这三个字,而沈手中的这张收条上的签名却写得异常正 楷,清清楚楚的“雷顺清”三个字。由此,雷顺清一口咬定自己没有收到过沈志华的2万元钱。

  万分愤怒的沈志华在雷顺清矢口否认这张收条的真实性后勃然大怒,他说:“从开始就制造的一种骗局。我们首先就 分析有这个可能性,因为他(指雷顺清)没有打过几张条子,前几次的条子和以前他的签字笔迹都是一样的,只有我们这一张 条子,他更改了笔迹。”

  两个人都觉得自己很委屈,雷顺清很肯定“自己没有收到过沈志华的2万元钱,也没有写过这样一张收条”;而沈志 华则坚持“这张收条是雷顺清自己写的,钱他收到了。”

  在雷、沈两人越争越激烈的情况下,对于这张收条的真假谁也说不清楚。无奈之下,二人便一同到吴家镇法律服务所 的主任阮平文那里去评评理。

  “当时我把这个情况大概了解了一下,我给雷顺清的回答是,第一点,如果确实没有收到沈志华的货款,可以起诉沈 志华,要求沈志华给付2万元的货款。如果他(沈志华)用2万元的收条来进行抗辩的话,就对这2万元的收条的真伪进行鉴 定就行了。”阮平文说。

  一纸“名誉”协议

  雷顺清与沈志华两人的收条风波在吴家镇这个不大的小镇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不明就里的居民们私底下议论纷纷。在 随机走访的过程中,有居民反映道:“本来雷顺清就是不讲道理,确确实实收到了沈志华的钱,他也打了条子的。但是,雷顺 清又去挡沈志华的车。沈老板要骑

摩托车出去上班,雷顺清的老婆就在沈志华前面去,骑在沈志华的车子上面,把他挡住,喊 他拿钱。他老婆还说,沈志华骗雷顺清的钱。这至少要赔别人沈志华的名誉损失费。”

  雷顺清与沈志华几次到阮平文律师处评理,但因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直争执不下,阮律师也难辨真伪。雷 顺清几次到沈志华的工地上讨要材料款,大骂沈不讲诚信,沈亦不甘示弱,也骂雷不诚信,收了钱不认账,双方还因此发生了 几次冲突。

  两人的私人纠纷像滴进油锅里的水一样炸开了,不管最后的结果孰是孰非,二人的名誉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基于这 种情况,二人都同意将这张收条送到重庆去做鉴定,并且在阮平文律师的见证下,双方自愿签订了一份“关于名誉损失赔偿的 协议”。规定双方各押5万元钱在阮律师处,收条的鉴定结果出来后,输的一方便将押的5万元钱赔给对方,作为对对方的名 誉损失赔偿金。

  “这件事情谁是谁非,那时还不知道。你也不承认,我也不承认。大家矛盾就激化了,沈志华就说这2万元钱你不承 认,当然肯定只有打赌了,不打赌不行。”在雷顺清的概念中,一直认为这个举动只是在“打赌”。

  就在阮平文律师即将把这张收条送到重庆进行鉴定的时候,雷顺清的态度突然从刚开始的坚决否认来了个180度的 大转弯。在这个时候,雷突然想起来,钱是还了,收条是他写的。因为记性不好,一时忘记了。这时,雷顺清还向阮平文提出 了一个要求,协议能不能收回,两个人赌气归赌气,协议不算数。

  这个要求令阮平文感到很为难,他在给雷顺清的答复中说:“只要沈志华谅解,一切都好说。他(指沈志华)愿意放 弃,那么这个权利就可以放弃。”

  但是,沈志华坚决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他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失就应该得到赔偿,而这个赔偿的协议又是当初 他和雷顺清两人一起商量好的,有道是“愿赌服输”,既然,在最后雷顺清自己承认钱收到了,收条是他写的,那么他就应该 为他当初签订的这个协议付出5万元的代价。

  “说老实话,这件事情即使是我赢了,我也不平衡。因为他对我的二期工程,造成的损失是几十万。”沈志华解释说 。

  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还是由阮平文律师出面进行调解,于2003年10月,双方达成了另一个“和解协议” 。协议规定,沈志华愿意减免雷顺清5千元钱,只需要他支付4.5万元钱,而雷顺清也认可了这个协议中规定的内容。

  事已至此,本以为可以告一段落,但是,没想到的是,就在这事过去1年多以后,等待沈志华和阮平文律师的却是荣 昌县人民法院的一纸传票。

  意外的法院传票

  2005年2月,雷顺清一纸诉状,将沈志华及吴家镇法律服务所的主任阮平文告上了荣昌县人民法院的法庭。要求 法院确定那份《关于名誉损失赔偿协议》无效,并让沈志华归还“不当得利”的4.5万元现金。

  在谈话中,雷顺清一直强调“那份协议其实是一个变相的赌博。阮平文和沈志华合起来设置了一个圈套,让我往里面 跳。”

  阮平文面对雷顺清这个“设计圈钱”的说法感到很愤慨:“这是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如果他雷顺清不愿意签,谁有 本事强迫他去签。”

  沈志华的律师李强在接受采访时谈到:“雷、沈二人发生争执后,对双方名誉上是否造成了损害,这需要法院来审查 ,来认定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着侵权的事实,是不是对双方的名誉权造成了侵犯。那么,如果说,双方为收条的真伪发生争执 ,并且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双方自愿约定这个情况的话,有侵权事实的存在,来鉴定损失额,我觉得这 个损失额就应当成立。”

  2005年6月,荣昌县人民法院吴家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官司。法庭认为:这起案件属于名誉侵权纠纷,双方 签订的《关于名誉损失赔偿协议》和《和解协议》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 有营利目的赌博性质。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雷顺清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其它诉讼费693元,合计25 03元,由原告负担。

  直到现在,雷顺清也认为,那份《名誉损失赔偿协议》是当时双方打赌签的协议,他认为不能算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 现。然而,法律的判决却是公正严明的。

  法律专家的观点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副教授唐尧认为,判断这个名誉协议有效无效,从法律角度讲,要根据《合同法》来判定。《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五种情况下合同就是无效的。第一种,一方如果是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的。第二种,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种,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四 种,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所以我们就看本案这个协议,通常叫协议,法 律上叫合同,这个有效无效。就拿这五个标准来衡量,如果符合其中某一项,这个协议就可能是无效的。而这个协议没有违反 《合同法》里的五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应该被看成为真实有效。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博士苑书涛说,目前我国法律提出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观点。只要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事 实证据来证明,那么他表示出来的意思,就被认为是他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个协议上面,所写的、所记载 的、就被认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现,如果你要想推翻这个意思的表现,那你就必须拿出充分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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