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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江:严格监督防止随意延长刑拘期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0:14 检察日报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因此司法实践中严守法律的标准,正确运用刑拘措施,避免滥用,导致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从2004年6月开始,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严格把握刑拘期限延长的标准,监督和纠正侦查部门违法延长刑拘期限的行为,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效果。

  该院在实践中发现,由于刑拘措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刑拘期限及其延长也由公安机关内部审批,缺乏外部制约机制,加之有的侦查人员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认识,导致该项措施的决定和期限的延长随意性较大。

  为此,该院主动与公安机关协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协商制定规范刑拘期限的详细操作细则,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有: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原则上必须在三日内报捕,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将刑拘期限延长至七天。2.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将刑拘期限延长至七天的,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3.确需延长至三十天的刑拘案件,必须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三种法定情形之一,并有确凿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4.检察院在接到报捕的刑拘案件后,必须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不准占用公安机关的刑拘时间。与此同时,侦查监督科还协助公安机关通过集中培训和个别讲解的方式,使全体刑侦人员学习理解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在办案中切实贯彻落实。

  该院还与公安机关共同采取措施以切实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一是将监督制约工作与检察介入侦查机制相结合。检察机关对于那些刑事拘留期限即将届满,而由于个别关键证据尚未收集在案,或犯罪事实尚未查清不能顺利报捕的复杂、疑难案件,实行提前介入的工作机制,检察人员通过介入侦查,审阅现有的证据材料,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还应补足何种证据,提出意见供公安机关参考。二是双方议定了“两通报”制度,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及时了解刑拘期限的延长情况,以充分行使检察知情权、检察监督权。特别是公安机关认为刑拘案件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将刑拘期限延长至七天的,应当及时向侦查监督科通报情况,并报送用以证明“特殊情况”的证据材料;认为符合法定三种情形之一,需要将刑拘期限延长至三十天的案件也是如此。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应当就刑拘期限的延长是否妥当,提出检察建议。对于经查实确属违法延长刑拘时间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锦江区检察院通过开展此项工作,改变了以往刑拘措施被随意延长的混乱状况,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法律程序上得到公正的对待。2003年,该院受理的刑拘延长至30天的提请批捕的案件中,有约一半的案件不符合法定事由。2004年下降为3件3人存在不该延长至30天的情况。2005年1月至今,没有发生违法延长刑拘期限的现象。

  作者:谷萍 查洪南 赖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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