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另案处理”监督“三部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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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0:14 检察日报 | |||||||||
“另案处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另案处理”尚未制度化、法律化,侦查机关适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工作经验,主观随意性较大。河南省南召县检察院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建立和完善了对“另案处理”情况的监督机制: 第一,严把案件受理关。对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都要细审
第二,在审查案件中,不仅审查已移送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而且还要审查“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要求侦查机关说明“另案处理”的原因,所涉人员的现状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发现“另案处理”不当的,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补充材料,一并起诉。而对应当“另案处理”的则坚决给予支持。如李某等14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一案,其犯罪事实相互交织,涉案人员互为利用,侦查机关将此案分为四案予以“另案处理”,显属不当。通过公诉人员的建议,由侦查机关并案后移送审查起诉。此案开庭后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与侦查机关协商建立了“另案处理”的操作程序,确立了“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 1.审批制度。设立“另案处理”审批表,对需要“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由案件承办人及办案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法制室审核,主管局长决定。 2.备案制度。对需要“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建立档案,记明涉嫌的犯罪事实、批准采取的强制措施、共同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的原因、“另案处理”的时间以及拟处理的结果等,以备核查。 3.考察制度。根据备案的情况,对“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了解进展情况和处理的结果,适时提出建议,以确保“另案处理”的正确适用。 4.适用条件。凡拟作“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不仅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而且还单独或共同犯有他罪,且在本案诉讼期间内难以查明其他犯罪事实,不能获取确凿充分证据的;不仅参与了其他犯罪活动,而且他罪所判刑罚比本罪重,所判处的刑期比本罪长,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当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短期内无法抓获的。 通过实施以上法律监督活动,该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召县检察院) 作者:董武 (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