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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人工湖女童溺亡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0:34 金羊网-新快报

  其父母认为校方安全监管不善,与之对簿公堂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黄琼)校外孩童在中大校园内人工湖戏水,意外遇溺身亡,对此事故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痛失爱女的两夫妻以学校安全监管不善为由,将中山大学告上法院。昨日,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前,海珠区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被告允许儿童进校,即应提供完善安全监管措施,中大对其溺亡
应承担过错责任,判决被告中山大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共计12万余元,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但中山大学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原告:学校安全措施有漏洞据了解,遇害人池永恒小朋友当时是广州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04年8月6日,小永恒与伙伴到被告中山大学校园人工湖玩耍。当时湖边的淤泥上被铺上了黄沙,造成平缓的沙滩,玩耍中,小永恒因沙滩太软失足落水。与其一起玩耍的伙伴立即紧急呼救,但人工湖周围空无一人。数分钟后,一名路人将小永恒救上岸,采取了紧急抢救措施,并呼叫了救护车,但送院后小永恒经抢救无效死亡。永恒的父母诉称,中山大学校内人工湖附近虽然有警示牌,但周围没有护栏,没有湖水深浅的警戒线,也没有负责看管的人。该人工湖属被告管辖,因为被告管理和安全措施不完善,造成了池永恒死亡的后果,要求被告中山大学对池永恒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承担12万余元的赔偿金。

  被告:无义务对外提供安全保障被告中山大学则辩称,其校园是供校内师生及家属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并不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并且学校也未从事经营活动,在法律上也没有对外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中山大学还进一步认为,学校对池永恒没有加害或致害行为,并无过错;同时学校也已经竖立警示牌,已尽警示之责,已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此案昨日庭审已经结束,将择日宣判。(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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