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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未上车也是运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2:27 新闻晚报

  晚报讯两名案犯携带毒品持票进入火车站候车室,还未上车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受到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称其并未乘上火车前往异地,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日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黎明和员余慧娟,4月20日持列车车票进入阜阳火车站候车室,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带至民警值班室进行检查,当即从余慧娟的胸罩内查获2包可疑物品。1包深棕褐色膏状物
中检出含有海洛因成分,重20.05克;另1包棕红色粉状物中检出含有吗啡成分,重57克。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王黎明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2万元;判处余慧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两人认为自己还未上车,怎么就变成了运输毒品罪,所以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主审法官认为,两上诉人在明知携带毒品的前提下,仍准备利用火车将毒品非法运输至异地,这说明两上诉人主观上是为了实施运输毒品而持有毒品的,而且两人持火车票进入火车站候车室,客观上也已进入铁路运输环节,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法律特征。故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作者:通讯员郑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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