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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破案 存款十万诱捕疑犯 侦查结束 想取存款银行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4:05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赵杨记者李正勇)遭遇敲诈后,为诱捕犯罪嫌疑人,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办案警官指示下,同干警一起将100000元现金存入农行成都市德盛支行通锦桥(银行)内。但在案件终结后,银行以存款人和取款人姓名不符拒绝支取。昨(23)日,青羊法院依法裁决,银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存款及利息支付给中科生物公司。

  存款十万配合破案

  中科生物公司诉称,2002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一封敲诈信,要挟原告将200000元现金存入一个以“刘强”的名字开户的账户内,其后,中科生物公司向成都市高新区公安分局肖家河派出所报案。12月18日,肖家河派出所立案侦查。经查,“刘强”使用的地址、身份证都是假的,账户上只有10元存款。

  2002年12月19日,为诱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警官指示下,中科生物公司同干警一起将100000元现金存入该账户内,银行当即向中科生物公司出具了“无折存款回单”。同时,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修改了“刘强”的账户密码。

  侦查终结取不出钱

  2005年3月,该案已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向银行出具证明,并同意中科生物公司取回该笔存款。但多次协商,银行都拒绝支取。

  2005年7月,中科生物公司向青羊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账号为891801100052383、户名为“刘强”的账户内的100000元存款本息为中科生物公司所有,并判令银行在3日内将该笔存款及利息支取给自己。

  农行德盛支行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被告认可。自己也是为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但由于存款人姓名与取款人的姓名或名称不符,按照有关规定,该笔存款不能支取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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