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违约要缴违约金 卖房违约却只退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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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4:05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86757777维权 早报讯(闫晋梅记者李正勇)20日,罗女士来到双林北支路的一房屋中介公司,准备购买一套房子。罗女士与该房屋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定合同》,并缴纳了5000元的购房预定金。双方约定3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次日,中介公司突然电话告知罗女士,称在办理房屋手续时遇到了麻烦,事先约定的3日内签订合同不能如期进行,要她等到下月19日后才能办理。 罗女士一听担心起来,害怕自己遭遇购房陷阱,于是以中介违约要求退还5000元定金,但遭到对方拒绝。罗一气之下,将中介公司投诉到成华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中心。 昨(23)日中午12时,成华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中心召集罗女士和中介公司进行调解。工作人员看了罗女士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定合同》后,将其中第四条“违约责任”进行解读:1、如甲方毁约拒绝购买该房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预定成交价2%的金额,作为违约金;2、如因出售方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退还甲方所缴预定金。 工作人员当即指出,这是一份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消费者违约要承担预定成交价2%的金额作为违约金,而卖房人却没有这一说,只退预定金。 经过调解,今(24)日,该房屋中介同意退还罗女士5000元预定金。 工商警示:格式合同有猫腻 一、建议消费者在与中介签订合同时,“订金”在没有购房前最好不要用“定”金的“定”,应用“订”; 二、购买二手房时不要夜间去看房,更不要单独一个人去看房,多找亲朋陪同看房,以防“片面性”; 三、购房过程中遭遇“第三者”抢购同一房屋时,应多加提防,没准就是商家为诱导购买而暗设的“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