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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务员国企领导投资煤矿一月内撤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5: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国务院规定对所有不合格煤矿只给予一次停产整顿机会

  本报讯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所有不合格煤矿只给予一次停产整顿机会。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针对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后逐渐浮出水面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通知》特别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强调,地方政府一定要严格奉行《通知》,动员各种力量将其贯彻落实到底。一旦发现失职渎职现象,绝不轻饶。

  安监总局九条铁律

  国家安监总局新修订颁发了安监执法人员九条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柯中和)(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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