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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滞后“金偷”狂偷 银行电子交易立法迫在眉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20:18 新华网

  盗卡者手段智能化,银行服务滞后,法规空白……我国银行电子交易立法迫在眉睫

  从6月初到7月底,本报连续接到广州市内关于利用银行储蓄账号或卡进行诈骗的投诉14宗,其中主要是谎称某储户消费以套取账号和的居多,涉及金额近30万元。

  近年来银行卡骗盗案大增,银行卡盗窃者(即“金偷”)作案手段日益高明。

  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批复明确规定:因银行卡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这意味着“泄露导致存款被骗,储户可告银行”终于得到司法部门的正式首肯。漫画:陈春鸣/画

  图:日本各银行纷纷开始在ATM机上安装指静脉和手掌静脉等生物认证装置。当用户在ATM机上存取款时必须在使用银行卡的同时将手指或手掌在ATM机的认证装置上检验是否为持卡人本人。使用该生物认证装置具有银行卡不会被复制等优点,成为今后ATM机的主流发展趋势。新华社记者 陈建力/摄

  短信陷阱、偷窥操作、智能手段……

  骗盗银行卡六类型三趋势

  记者对这14起投诉进行归类,发现大致可分为以下6种类型———

  一、短信陷阱诈骗:抓住事主不熟悉银行卡服务常识以及害怕丢钱的焦急心理,以短信诈骗,套取银行卡信息。此类案件占5起。

  二、大意失财:利用事主粗心,防范意识不强的的弱点,窥看银行卡信息或掉包银行卡,在使用柜员机时尤其常见。此类案件占4起。

  三、打亲情牌:虚报亲人不幸消息,或利用事主迷信心理造成事主慌乱头脑不清醒,再轻易骗取事主钱财。此类案件占2起。

  四、贪小利,失大财:利用事主贪小便宜的心理,虚构中奖信息,骗取钱财。此类案件占1起。

  五:虚假广告骗财。此类案件1起。

  六、糊糊涂涂被盗领者,1起。针对银行卡诈骗层出不穷的现象,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金融安全专家时旭辉博士认为,当前银行卡盗窃行为呈现出新趋势———

  一是手段多样化。偷窥、发欺诈短信、复制卡片、截留掉包,简直无所不用其极。盗贼利用各种信息工具,将偷窃与诈骗结合得天衣无缝。

  二是方法智能化。其中包含许多高科技设施的应用,如盗码器,当你在银行取款时,盗窃者持盗码器在一定距离内就可获取你的银行卡信息,比如卡号、账户等等,但获取不了。

  三是地域无界化。目前银行交易大都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给国内外黑客通过网络获取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了途径,同时也为跨地域甚至跨国界作案提供了便利。

  时博士说,与“金偷”们越来越高明的银行卡盗窃手段相对比,显然我国在法律和银行监控上,远远落后于“金偷”们。

  银行一个“条款”,风险储户自担

  公堂告银行,储户多自咽苦果

  客户的存款被冒领了,到底该由谁来埋单?

  曾在某银行工作过、现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高清言说,按目前《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只要账户使用人能提供正确的账户、、姓名,那么银行就确认该使用人为合法使用人,银行就可根据该使用人的要求进行提款、转账等。所以作为存款人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账户等个人资料,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被骗等等)导致自己的账户等个人资料被他人知悉并使用,存款人则应当自己承担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而银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一些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对储户提出了严格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确立了储户存取款的本人行为原则,依据该原则,凡是使用银行卡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用户本人所为。另一方面,有关法规还规定,银行对于储户的身份证、印鉴等存取款必备证件,只负担形式审查责任,不负责真伪鉴别。这些原则和规定,使得多数银行卡盗窃案中的受害者沦为弱势群体。

  我国电子交易法规不健全法律滞后

  契约文件都是银行单方行为

  综观此类案件,都有用户疏忽导致泄露,或者身份证件被人假冒,从而导致存款被人冒领的情节。而在法院受理的储户状告银行案件中,大都以储户失败告终。

  近日,国内某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所事务部一位负责人向记者坦承,电子化银行业务中许多交易都是采用无纸化的电子合同方式进行,这与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和口头合同有着显著不同。传统的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电子化的合同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在互联网上达成的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点和履行地点,从而很难确定电子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即使确定了合同纠纷管辖权,在选择准据法时也会发生强烈的法律冲突。

  他指出,我国银行电子化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尚没有专门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法律,仅有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也局限于对银行的约束和管理,而对电子化银行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权利义务关系则基本未涉及。在实践中,电子化银行业务一般是依据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进行的,但银行内部的规章和一些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更有专家指出,由于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契约性文件大多是银行单方面拟定的格式合同,不能排除合同中有倾向于银行的嫌疑。

  有关电子交易类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最终使得多数遭遇银行卡盗窃的受害人只能打落门牙往肚子里吞。

  风险共担才能协防。专家建议

  睁大双眼看条款选银行

  高清言律师认为,由于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冒领等事件,为避免、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除了个人增强防范意识,公安机关加强打击力度之外,从银行账户安全管理的角度,也可考虑在兼顾结算效率和结算安全的前提下,对账户进行分类管理,采取更进一步的安全措施,给储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从法律性质看,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那么根据合同的平等、合意原则,在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时,双方可以根据账户的使用性质,选择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并以协议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如除之外,一是在转账时可约定增加电话确认或短信确认;二是在柜台取款或转账时,增加指纹确认等高科技方法;三是预留印鉴或其他标识等等。对此,银行可开发出多种账户安全管理手段,供储户选择,这样储户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兼顾结算效率和结算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己的账户安全管理方法。

  现在一个人往往有几张甚至十几张银行卡,恰恰是因为储户的“大意”往往使贼人得逞,因此加强对储户的安全防范教育更为重要。时旭辉博士认为,安全防范意识教育的主体还在银行。客户与银行的合同书中确实列出了客户应该注意信用安全问题,但这是长长的书面协议,恐怕没有几个客户会去真正关注。银行如何采取一种醒目的同时又是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用户的安全教育,这是银行首先应尽的义务,是预防银行卡盗窃的第一道壁垒。

  据了解,我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正在起草。但现阶段,我们只能靠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各银行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靠签定协议和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位业内人士建议广大持卡者,尽管现在银行的一些协议有格式条款的嫌疑,但并不是所有的银行的条款都是相同的,这就给消费者留下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当然,不管是选择哪家银行的服务,有一点是很重要的,那就是不管你愿不愿意,都要睁大眼睛看清格式合同的每一条款。(记者 谢孝国 余颖 实习生 罗卫光 廖杰华)(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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