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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最大地下钱庄案开审 辩护人全盘推翻指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1:10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 (正言 记者 雷强/文) 昨日上午9:30,随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法庭法官手中法槌的敲响,在众受害人的期待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中,省城最大的“地下钱庄案”进入了审判程序。肥西“富豪”金家柱、丁学习及其儿子金庆华、二儿媳刘光霞在法警的押送下,进入法庭接受审判。

  *被害人控诉欠其两条人命

  在昨日庭审中,在公诉人的旁边还坐着一名出庭当场指控的被害人张某某。在得到法官允许向被告人发问时,张某某异常愤怒,当庭质问金家柱,他家有两条人命赔在了金家的犯罪过程中。据了解,张某某作为一个农民辛辛苦苦积攒多年准备盖房子的17200元钱被骗后,他们夫妻俩为此吵架,从而导致仅9岁的小男孩无人照顾,独自在池塘里洗澡被淹死。其妻子听到消息后于当晚悲恸而亡,他自己也因此精神失常。

  在昨日的庭审中,丁学习及刘光霞均当庭失声痛哭,表示自己的忏悔。而在旁听席上,参加旁听的数百受害人中,大部分人均满脸的愤怒与悲伤。

  *父辈成了“罪魁祸首”

  在昨日的庭审中,无论是金家柱本人还是其妻子丁学习,均表示,他们从事非法集资是受到金家柱已死去的父亲金某某的指使和要求。丁学习在供述中表示,当年是她的老公公强烈要求他们去借钱,并且态度非常的“倔”,他们拗不过才去借钱的。

  公诉人:被告人丁学习,你家是什么时间开始对外集资的?

  丁学习:时间不太清楚了,是十多年前,当时家里买客车没钱,我老公公就到外面借,我们不敢借,我老公公就讲,不敢借钱就赚不到大钱,所以从那时起我们就开始从外面借钱,当时的月息是3分,后来降到1.5分和1分。

  当时的信誉是非常好的,到时间就结清利息和本金。

  法官:被告人丁学习,公诉人对你的指控是否属实?你们家的经济支配权在谁的手中?

  丁学习:指控的事实属实,我对不起大家。我们家的经济支配权在我和我爱人手中,我的儿子和儿媳妇都没有权去支配和使用。这些钱都被我们用来支付高额的利息和做生意亏掉了。如果我不是因为自己是文盲,我也不会让我的儿媳妇刘光霞帮我代开收据了。

  公诉人:丁学习,你为什么要逃走?

  丁学习:因为当时要钱的人很多,8月4日来要钱的人还要多,我们没有钱给,只好逃走。

  法官:被告人金庆华,当时在2002年8月2日全家逃走时,是谁将面粉和小麦卖掉的?你在什么时间知道要潜逃的?

  金庆华:当时是我的母亲要求全家外逃的,他们要把面粉和小麦卖掉,我不同意,要通知别人把东西拉回去,但父母不同意,只好卖掉后逃走。在我们逃走前3天,我的母亲跟我说过,但是直到当天下午我才知道要连夜逃走。

  *918份书证直指“地下钱庄”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918份书证,其中包括金家柱给被害人出具的借条和收据,并且当庭出示了272份被害人的证词。并且公诉人明确指出,在所有的证据中,所提及的数额是经过仔细计算和扣除相关利息的。对此,金家柱及其妻子丁学习及儿媳妇刘光霞均表示其中有些数额不太清楚,但坚决表示他们支付了高额的利息给相关的被害人。据金家柱供述,在2000年及2001年的两年中,为了支付高额的利息,他们基本上是把收到的群众

  集资款用来支付利息。即收后来人的钱去支付以前存钱人的利息或本金。用其自己的话说便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搞法。

  法官:金家柱,你借别人的钱都给了利息吗?你的钱都花到哪里去了?

  金家柱:钱都做生意和付利息用了。我父亲去世时,家中大概欠外面有150多万,当时家中有几辆汽车、3个商店、3处房产。其中每个商店一年可以赚2万到3万元左右,所有的生意年纯利润大约是在20万元左右。但这些都不够付利息。在这些年,总共付了不少于350万元以上的利息。

  公诉人:丁学习,你家在借别人钱时,是以什么为借口的?

  丁学习:当时欠外面很多钱,在办的

加油站倒掉后,金家柱的父亲表示,这回不行,还要另行投资。后来就办了面粉厂和其他东西。金家柱的父亲在世时,一切都是由他当家的,都是由他做主投资的。当时,为了做生意和还利息,就从别人处借钱来还利息,对外面就说是要做生意,资金周转所有。在所有的借钱的人中,光利息超过本金的就有好几十个。

  *辩护人全盘推翻指控

  昨日的庭审持续整整一天,从昨日上午的举证和质证开始,4名被告人的5位辩护律师便开始和公诉人展开唇枪舌剑的交锋。在昨日下午的法庭辩论中,各辩护律师基本上全盘否定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动机。

  金家柱及丁学习的辩护律师指出,金家柱等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因为其在向他人借款时出具了借条和收据,并且他们的家庭实际情况也未对别人作隐瞒,其所借的款项也的确是用于生产和经营。并且也没有挥霍和滥用集资款的情况,同时也没有用借来的资金从事非法行为。因此,辩护律师认为,金家柱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是属于民法保护的民间借贷行为。对此,公诉人则认为,金家柱等人的行为已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同时当庭出具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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