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保可支付心脏移植后续治疗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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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3:25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福建省参保人员进行心脏、肝脏等器官移植术治疗费用,医保虽不予支付,但出院后在门诊进行的抗排斥反应治疗可纳入医保的门诊甲类特殊病种。 这是福建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门诊治疗管理适用范围的通知》带来的好消息。
此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尚属于研究阶段、疗效不是很确定的一些诊疗措施,如一些器官移植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范围,属医保支付的仅限于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