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口头挂失,存款仍被冒领 储蓄所一审被判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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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6:2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平顶山讯叶县人刘国安在身份证和邮政储蓄存折丢失后,立即口头向储蓄所挂失,但存款仍被冒领。记者昨天从叶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8月23日一审判决被告叶县邮政局赔偿原告刘国安存款本金4000元,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赔付相应的利息。 2001年11月16日,刘国安在叶县邮政局夏李邮政储蓄所开户办理存取款业务。2005年1月21日上午,原告之子刘亚朝持原告身份证和存折去该储蓄所取款,后将身份证和存折丢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国安将钱存入被告叶县邮政局设置的叶县夏李邮政储蓄所,被告作为储蓄机构应当加强储蓄管理,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原告存折和身份证一并丢失后,在未来得及办理身份证明的特殊情况下,已口头向被告的储蓄所申请挂失。被告应抱着对原告负责的态度予以接受且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然而被告却没有这样办理,其行为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告存款被冒领,被告负有过错责任。故原告刘国安要求被告叶县邮政局赔偿4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据记者了解,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首席记者牛仲寒通讯员康宏亮责任编辑:李胜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