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免责条款”未告知投保人保险公司被判赔付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6:2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三门峡讯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的事项却未告知,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责任。昨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据此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3万元。

  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3年8月8日
,灵宝市尹庄镇人任可何(化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费3万元、为期一年的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合同,当时,因保险公司业务员疏忽,未就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和告知。2004年7月29日晚,任可何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任可何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任可何的父母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任可何的死亡属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他们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按合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元。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中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但在任可何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遂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3万元赔款。

  记者昨日获悉,原告已经拿到这笔赔款。

  记者甲蕤通讯员刘赞芳责任编辑:李胜利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