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未告知投保人保险公司被判赔付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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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6:2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三门峡讯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的事项却未告知,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责任。昨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据此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3万元。 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3年8月8日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中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但在任可何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遂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3万元赔款。 记者昨日获悉,原告已经拿到这笔赔款。 记者甲蕤通讯员刘赞芳责任编辑:李胜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