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教师上课禁接电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6:5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李樵通讯员胡忠巍)从9月1日起,教师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收发信息,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昨日,武汉市教育局出台《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对教学事故的一些责任进行明确界定。
教学事故共分四类(小)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中,因主观过错或过失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办法》将事故分为四类:教学组织事故、运行事故、考核事故和保障事故等。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责任人,学校可解聘(小) 教师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或拖堂达10分钟;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等行为,均为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学校对责任人予以解聘。 据介绍,重大教学事故还包括:变相泄露试题或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和保管过程中泄密;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等。 出现教学事故须上报(小) 按规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以通报批评、警告、停聘甚至解聘处分。 《办法》规定,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考,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