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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能否公开? 律师查询遭拒后状告民政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7:1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实习生涂玲孔乐迪通讯员胡进)因为一起债务纠纷案的需要,原告代理律师褚中喜到江岸区民政局查询被告婚姻状况,民政局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予以拒绝。褚中喜以该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为由,状告该局行政行为违法。昨日,此案在江岸区法院开庭。

  32岁的褚中喜是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据他介绍,7月20日,他受广东中山市某
厂委托,在当地法院状告武汉籍被告翟某拖欠14万余元承包款。因怀疑翟某向其妻杨某转移财产,他准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将杨某追加为第二被告。法院要求提供翟、杨二人夫妻关系证明。

  7月27日,褚中喜到江岸区民政局,要求查询翟某、杨某婚姻登记状况,并请该局出具证明。该局以此举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

  查询婚姻登记关系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成为昨日庭审焦点。褚中喜称,按《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均属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而夫妻关系应属公开信息。

  江岸区民政局代理人辩称,尽管“个人隐私”的概念及范围目前法律尚无明文界定,但按通俗理解和惯常做法,婚姻关系及登记情况应属此范畴,同时《湖北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除司法机关以外,只有当事人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才可以查询,褚中喜因不是翟某的代理人,所以无权查询。

  2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法律界人士谈隐私

  楚天都市报记者 余皓 实习生 涂玲 孔乐迪 通讯员 胡进

  抛开民政局能否公开婚姻登记信息不说,记者昨日请有关人士谈了对隐私权的看法。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荣同生解释,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并没有作出具体界定,法律界人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认为,隐私权指的是对个人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荣同生认为,婚姻关系登记是一种人身关系的记载,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状况,不会造成被查询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并不侵犯个人隐私。

  武汉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胡太荣认为,夫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查询人若没有故意贬低被查询人的行为,就没有侵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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