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商品房缩水超3%双倍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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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8:20 法制日报 | |||||||||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网长春8月24日电 记者梁国栋吉林省长春市商品房面积“缩水”超过3%,购房者有望获“缩水”面积房款双倍赔偿。这是此间召开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作出的规定。
商品房买到手后其面积与购房合同不符怎么办?长春市这部《条例》草案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交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面积如果“过分”缩水,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这部《条例》草案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