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企业治污政府补贴 鼓励打造碧水蓝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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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8:55 淄博新闻网 | |
本报讯(记者袁一军 通讯员杜玉玮)昨日获悉,为加快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步伐,我市配套出台了相关的鼓励政策,将在燃煤电厂脱硫、水泥及其它重污染企业搬迁、猪龙河等五大流域水污染源治理再提高和居民小区中水回用4方面对企业的治污予以鼓励,其中10万吨水泥生产线搬迁每条补助100万元。 根据规定,《碧水蓝天行动计划》中涉及到的需搬迁改造的市管水泥企业,按规定 电厂安装石灰石自动添加脱硫系统,每套装置补助10万元;建设末端烟气脱硫设施,按锅炉吨位补助0.3万元/吨位;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每套系统补助15万元;企业完成脱硫任务后,及时核减二氧化硫排污费,以后再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按先征后返的原则三年内市级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补助范围为2004年底以前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任务、并交纳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电厂,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2000年底已经完成治理任务和2004年底后投入运行的电厂不在补助之列。对于原区县管电厂的补助资金由市和所在区县财政各承担50%,原市管电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部承担。对于完成治理任务领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如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外,市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补助资金额的两倍追回资金。 对于猪龙河、孝妇河、淄河、沂河、支脉河五大流域的水污染源治理再提高工程,企业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治理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可作为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按正常渠道申请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属市征收排污费的,市财政按照工程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30万元。对于完成治理任务领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如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外,市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补助资金额的二倍追回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