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政府行为”不是借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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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9:16 新桂网 | |||||||||
新桂网据《南方都市报》8月24日报道,近日,在广东广清高速公路上,许多司机遭遇“虚惊”:由于交警在路上竖起“警察查车”的警示牌,路过车辆纷纷被拦截,然而拦截的目的却是为配合广州市规划局进行“市民出行调查”。 对这种做法,许多司机表示质疑。而规划局负责人则表示:“这是政府行为,需要市民支持,希望市民理解。”
“政府行为”能成为牺牲法律、让交警配合并强制司机接受的理由?笔者以为,这种说法是极不妥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69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而第115条更是要求,交通警察“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很明显,做社会调查,绝非警察职责,更不会是紧急公务,为此强行拦截车辆完全是违法越权的错误行为,而规划部门要求交警“协助”,更是错上加错。 进一步来说,法治,第一要义不就是规制政府行为吗?正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既然如此,那么“政府行为”非但不能成为违法的幌子,反倒恰恰应该更严格遵守法律。因此,借口“政府行为”,便强要“支持、理解”的说法,不仅完全不能成立,而且暴露了有关部门依法治国观念的严重淡漠。 政府进行“市民出行调查”本是好事,但这种调查为什么就不能采取更为恰当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呢?() 作者:张贵峰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