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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逾千万元 宁夏两国家工作人员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9:49 大华网-汕头日报

  据新华社银川8月24日电(记者罗博、李紫恒)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公司原工会主席李佩琳和干事马秀兰共同挪用公款1055万元案件,日前已有结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佩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秀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开始,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公司委托公司工会办理职工
信托存款业务,时任该公司工会主席的李佩琳在办理此项业务期间未经领导和集资人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从1998年至2004年间,擅自挪用集资款1007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2002年7月3日、2003年7月15日,时任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公司工会干事的马秀兰在具体负责办理职工存款业务期间,先后两次提出向李佩琳借钱用于炒股、买房、装修。李佩琳分两次分别借给马秀兰20万元、28万元集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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