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机场高速二次收费胡凤滨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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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9:54 华夏时报 | |||||||||
告机场高速二次收费胡凤滨败诉 法院判决后,胡凤滨表示将上诉 本报记者陈宇航报道律师胡凤滨告机场高速二次收费的案子昨天有了结果,北京市朝阳法院驳回了胡凤滨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判决后,胡凤滨表示将要上诉。
胡凤滨认为,机场高速的收费行为时间间隔只半小时,而且从高速路杨林大道出口距离主路出口仅300米左右。第二次的收费数额明显过高。要求被告撤销2005年3月17日第二次收费,返还人民币1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天竺、杨林大道等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均系依据京政发〔1995〕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文件的通知》设立。并按照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310号《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要求,机场高速在其收费站亦履行了明码标价的告知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胡凤滨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