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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不是违法的借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9:56 舜网-济南时报

  近日,在广东广清高速上,许多司机遭遇“虚惊一潮:由于交警在路上树起“警察查车”的警示牌,路过车辆纷纷被拦截,然而拦截的目的却不是正常的交通执法,而是为配合广州市规划局进行“市民出行调查”。规划局负责人则表示,“这是政府行为,需要市民支持,希望市民理解。”(8月24日《南方都市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9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
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而第115条更是要求,交通警察“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很明显,做社会调查,绝非警察职责,更不会是紧急公务,为此强行拦截车辆完全是违法越权的错误行为。法治第一要义本不就是规制政府行为吗?既然如此,那么“政府行为”非但不能成为违法的幌子,反倒恰恰应该是更严格遵守法律的标志。因此,借口“政府行为”,便强要“支持、理解”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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