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户外广告须缴空间使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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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9:56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8月24日讯(记者 庄云锋)省政府日前在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时指出,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要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也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应参考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可直接征收,也可委托有户外广告审批(发证)权的职能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源收益流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