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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二审稿:股评误导股民负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9:56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华璐)针对目前各种新闻媒体上股评活动比较混乱的现象,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证券法》草案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分析师:有股评节目暗中托市在各个地方电视台上,证券类节目一般在开、毕市
时间和晚间黄金时段播出,由一批专家股评人员对当天的股市和个股做出点评,受到广大股民的追捧。据记者从电视台了解到,这些股评节目一般是由证券公司自行制作,再出资到电视台购买时段播放,也有的股评节目由电视台协助制作。记者采访了广发证券的证券分析师王铭(化名),他表示自己也经常上这些节目,但从不作个股评析,只分析大盘走势和市场政策。王铭告诉记者,某些股评师在点评结束后往往会说,“今天我依然要告诉你们两只同样看涨的热股,最先打进来的一百个电话就可以获知具体股票名称。”而如果听众真的要去电话咨询的话,就会被要求交费成为会员。这种通过电视做证券类节目私下拉会员的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股票的电视营销方式,入了会的人如果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信息投资失败,证券公司是不愿负任何责任的。此外,还有一些股评人士打着为客户提供咨询的幌子,暗中与上市公司或其它机构勾结拉抬股价,从中牟取暴利。修改后的《证券法》将对股评节目造成什么影响?王铭认为,个别不负责任的股评师今后会“管住自己的嘴巴”。新的政策可以规范股评行业,防止一些证券公司利用传媒误导股民,从中牟取暴利。

  律师:追究责任难在责任认定“在实务上,许多传播虚假信息的举证难度并不高,只要证监会或上市公司证明即可。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损失是由这一虚假信息造成的或者只由这一条信息造成。”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如是说。为什么有许多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的损失最后不了了之?朱律师称,除了举证有难度外,还有股民提起诉讼成本高企的因素。朱律师提醒股民,如果参考股评,最好能录下影音资料,并提供买卖该股票的时间记录,使各种证据相互印证,以证明投资损失是因为听信了虚假信息。

  资料链接

  中国首宗不实股评案

  股评人被判赔近8万元1997年3月,《亚太经济时报》在头版头条登载了一篇署名熊劲松的《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的文章,作者推断出“湘中药股价将上涨四五倍”,而得出判断的依据是《香港商报》采访湘中药原董事长申甲球表示“1997年该公司业绩将增长1倍以上”说法。1997年3月20日,山东股民张全家自称看了该文后,共16次买入该股27500股,后湘中药股价从13元跌至7元左右,张割肉出局,亏损近8万元。1999年-2001年,张全家先后向当地法院和山东淄博中院起诉该文作者熊劲松和《亚太经济时报》。最终,法院认为该报道有五处不实,判处熊败诉,赔偿上诉人损失近8万元。(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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