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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期暂停处罚 一刀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9:58 海峡都市报

  特邀嘉宾:

  省委党校教授、行诉法专家:

  顾越利

  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

  林柏冬

  福州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树铨

  龙岩海平面法律事务所主任:

  丘建东

  主持人:阿蓝

  N本报记者 关永辉/薛辉

  话题背景:我国实施15年的《行政诉讼法》有望明年启动大修程序,有关修改建议稿近日形成。建议稿中,规定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红头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等亮点,让更多老百姓对新法修订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带给百姓生活怎样的影响?

  【话题一】

  讼期暂停处罚,

  污染企业继续排污咋办?

  主持人:前不久,福州某运管所认定某公司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而运输公司则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拒付罚款,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一审运输公司胜诉,二审败诉。随后,该运管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除了交纳3万元的罚款外,还应交纳19万元的滞纳金。如果“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成为现实的法律条款,这家企业是不是不要交纳这笔滞纳金了?

  顾越利:是这样,如果建议稿的内容获得通过,运输公司可以拒付这笔滞纳金。但按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运管所有权要求法院判定被处罚人交纳19万的滞纳金。

  不过,对于这个新增加的条款,应该规定相应的限制性前提条件,否则一些违法行为在诉讼期间仍然危害社会。比如,一些企业长期排污,环保局责令停止,此时如果企业以“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为由,可拒不执行环保局的处罚。即使最后法院判定环保局胜诉,但诉讼期间,违法排污行为已给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所以,新修订的行诉法应该规定,对那些对危害公共利益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期间不应停止执行。总之,该不该停止执行的前提是这种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利益。

  温树铨:我认为建议稿之所以要规定上面这个条款,与维护诉讼人的权利不无关系。实践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往往无法承受行政处罚带给他的不利后果,即使最后赢得官司,有的行政单位也不愿为自己曾作出的错误处罚负相应的责任。而诉讼期间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对行政的影响不大。

  认为暂停执行,会为一些违法行为开脱,这样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那些污染企业在诉讼期间仍进行违法活动,那么行政部门可以对新的违法行为作出新的处罚,总而言之违法违规的程度越严重,所受的处罚也就会越重,企业或个人,在是否继续违法行为之前,会有这方面的顾虑。

  【话题二】

  百姓能叫板“红头文件”?

  主持人:建议稿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政府文件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两个月内不起诉的,公民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行政诉讼。此举意味着“红头文件”将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样的规定若被通过,对于地方政府或部门出台行政规章、命令等将有什么样的影响?市民如果因为自己受到行政规章的不利影响,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撤销?

  丘建东:我以前打了不少公益诉讼,是为了撤销有损公益的行政规章,但法院以“红头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为由,驳回了我的请求。

  林柏冬:根据现有法律,针对不特定人的“红头文件”属抽象行政行为,公民并不能起诉要求撤销。建议稿中的这个新条款一旦通过,哪个行政部门再拍脑袋出台“红头文件”,或者为了部门利益滥发“红头文件”,将面临“吃官司”的风险。这不但有利于规范“红头文件”,保护公众合法权益,也能促进政府部门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

  当然,通过司法程序来纠正违法的“红头文件”,有个级别的问题。市政府的文件诉讼不能由区级法院来审,省政府的文件也不能由市级法院来审。这需要修改《行政诉讼法》时进一步细化。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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