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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无法工作可享低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0:35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薛辉/实习生林奶花

  本报讯因病短期无法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应迁回家庭所在地,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印发《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作出上述规定。

  《通知》还规定,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市、县(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乡镇部分单位

  见习期享定级工资

  《通知》明确,我省党政机关要逐步加大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比重。

  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政策,户口可迁到工作地,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乡镇农、林、水及卫生防疫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见习期即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并实行浮动工资。

  创业贷款

  家庭收入可作担保

  《通知》规定,毕业后2年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的,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以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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