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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不高 严重损害了整体形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23:4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受委托后不尽职责、与办案人员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合理收费……少数律师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25日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律师法实施情况,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报告时说,有的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或接受委托后不尽职责,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在诉讼活动中与办案人
员进行不正当交往,直接或者诱导当事人向办案人员行贿;或不合理收费,为了多收代理费而故意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鼓动当事人打官司或无理上访。有的律师不依法办案,甚至发生了违法犯罪等严重问题。这些少数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整体形象。

  顾秀莲说,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认识、观念有偏差。一些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不了解律师制度,对律师的职能作用、律师执业活动的性质有片面甚至错误认识,不理解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辩护,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职业特点和重要作用,认为律师只是包打官司、赚钱的,是“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等。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存在偏见,不信任律师,认为律师参与诉讼会影响办案。二是律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我国律师业的历史短,刚恢复时,许多未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从事律师工作,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些地方对律师的继续教育跟不上,拉大了职业能力的差距。有些地方放松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管理不到位,使少数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三是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条件不高,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对律师执业当中会见当事人、阅卷、取证、庭审辩护等权利的保护缺乏刚性规定,对律师执业监管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责划分不够明确。

  顾秀莲建议,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深化律师工作改革。一是要加快律师体制改革步伐,积极探索律师事务所组织新形式。逐步减少国资所、合作所,发展合伙所,在有条件的地方试办个人所。继续进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健全法律援助制度,鼓励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事业。二是继续完善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要明确律师协会的职责,扩大其职权,充分发挥其作用;健全和完善各级律师协会及其内部结构、运行机制,提高自律能力。当前应重点加强地市律师协会的建设。应由执业律师担任律师协会会长,发挥会长的领导作用。三是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作用,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执业公示、律师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披露等项制度,建立内部管理长效机制,把教育、管理、监督、自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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