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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资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2:21 京华时报

  新闻

  投资煤矿官员必须一个月内撤资

  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针对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后逐渐浮出水面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
通知》特别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直评

  “撤资令”只是治理官商勾结的第一步

  从矿难事故中官商勾结现象的不断曝光,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官员对此的一再“痛斥”,再到国务院向官商们下达“撤资”的“最后通牒”,都凸显了国家“欲治矿难,必先治官”的坚定决心和铁的手腕,值得我们寄予厚望。

  不过,要彻底扭转“官商勾结难除、矿难事故不止”的煤矿安全生产困局,笔者以为,仅仅勒令官商“撤资”是不够的,后面还应有进一步的治理措施以及制度反省跟进。

  比如,官商所以能勾结经营、共同投资,他们所“投”、所“勾结”的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资”吗?当然不是。不久前一位矿主对记者抱怨:“他们凭啥入股?凭权力,其他什么也没有。”可见,所谓“官商”,并不就是“有官员身份的商”,而是“以公权力牟私利的商”,“权商”才是其实质。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撤资”固然重要,但更重要也更根本的恐怕还是“撤权”、“撤职”———不仅要“撤”,还要“治”———穷追猛治官商们的职权滥用,以及这种滥权所以发生的根源。

  其实,禁止官员经商的“有关规定”从来就不少:早在1984年,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就有明确禁令,而1993、1997年分别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也有同样的规定。党纪国法俱在,为什么官商现象总是屡禁不绝呢?

  因此,在欣慰“撤资”最后通牒之余,这样的一系列问题不能不发人深省:为什么国家三令五申的法律法规,没能得到彻底贯彻,总要不断重复强调?在查处官商勾结行为和追究安全责任上,现有的惩处力度是否存在偏软的问题,形成事实上的“道歉检讨的多、辞职撤职的少”,“纪律处分的多,法律追究的少”?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8月25日文/张贵峰

  追问

  查查入股的资金从哪里来

  每一次矿难的背后总会掩盖着腐败,不是官员受贿就是官商勾结,这种“猫鼠一家”甚至“猫鼠同体”的怪异现象,导致管而不严,查而不力,矿难频发。矿难为何频发?中央已经洞察到隐藏在里面的真正原因。国务院办公厅的紧急通知显示了中央治理煤矿的决心。撤资要求说明中央意识到,如果不清理官员的乱出资行为,则很难达到治理煤矿的目的。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后逐渐浮出水面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绝对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的腐败行为。不对这些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煤矿监管的混乱局面就不会消失。让官员立即撤掉已经投入的资金,固然可以断掉官员的利益链、减少官员的腐败,但撤资之时,有必要追究这些资金的来路。

  投资煤矿决不会是小投资,三万五万、十万八万恐怕“拿不出手”,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这些资金是官员的积蓄,还是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他非正常渠道而来?如果不消除这些疑问,恐怕很难服众。现在,只是“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这种规定显然“量刑畸轻”,不足以警醒那些已经得到灰色收入好处的官员。杜绝了煤矿投资,他们照样还会投资金矿、银矿,只要不将他们的腐败真相大白于天下,不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他们还会千方百计为自己寻求其他获取利益的渠道。

  矿难声声不绝于耳,不用重典显然难以达到治理煤矿的目的。查一查这些官员的资金从哪里来,腐败背后是否还隐藏着腐败?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8月25日文/池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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