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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丢700元货物只赔6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5:2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记者 杨富 实习生 胡蓓 摄影报道

  从事工具批发经营20余年的代先生,日前首次遭遇了一件令他烦恼不已的事:他向客户发的货物被托运公司丢失,托运公司只愿向他赔偿最多10倍货物运费的损失,然而“货物价值与运费相差百余倍”。托运公司认为,未参加保险的货物丢失后按照运费标准赔偿是“行规”,只有参加保险的货物丢失后才能按货值全额赔偿。

  未交保费:货物丢失只赔10倍运费

  今年3月19日,代先生委托成都兴天成货物托运部向遂宁客户发了三件货,然而该托运部在托运过程中丢失了其中一件货。代先生多次找到兴天成托运部老板要求赔偿,然而对方均以代先生未对货物参保为由,只愿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损失。代先生称,三件货物运费为6元,对方按10倍赔偿最多只赔60元,但是丢失的那件货物价值700余元。

  24日下午,记者与代先生一同赶到位于金府机电城的兴天成托运部,其老板周艳拒绝出面协商解决。周艳在电话中对记者称:“托运合同单已经说明未保险的货物丢失后只按货物运费10倍赔偿。这种赔偿处理办法是整个行业的行规。”“保证托运货物安全、完整是货运企业的责任与义务,为何要额外收取保价费后才对货物损失负全责呢?”代先生对此异常不解。他称,8月23日,他委托该托运部向绵竹客户发货,货物参加保险并交纳了4元保价费,然而对方却未开具保单或保险公司的参保凭证。

  保险协会:货运公司无权收取保费

  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工作部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只有保险公司才能从事保险业务,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均无权无资格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如货运公司受保险公司委托收取保费,则必须向货主出具参保凭证。

  五大疑点:货主揭露货运市场“陷阱”

  货运公司只有对参保货物负全责,对未参保货物就不负责?与托运公司打交道20多年的代先生昨日称,货运市场“行规”为货主设下了诸多陷阱。首先,货运公司对未参保货物责任心会大大降低,从而增加货物损坏、丢失率;第二,货运公司收取了运费就有责任保证货物安全、完整送达目的地,若收保价费后才对货物负责,实际上就是收取两次费用承担一次责任,对货主十分不公平;第三,货运公司对未参保货物丢失后最多赔偿10倍运费,如果未参保货物价值远远高于10倍运费,那么无疑为货运公司留下可能“黑吃”货物的漏洞;第四,货物保险应由专门的保险公司负责,货运企业充当保险公司角色向货主收取保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五,未参保货物损坏、丢失后,最高按运费10倍赔偿的规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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