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不能给投资煤矿的官员“缓刑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6:28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新京报》8月24日报道,针对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后逐渐浮出水面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国务院办公厅22日向全国发出紧急通知: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治矿模式,到如今自上而下的强令“官煤分离”,应
该说终于找对了遏止矿难的方向。但看到这则消息,不仅让人产生一个疑问:对那些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何要给一个月的撤资时间?一个月期限的根据从何而来?难道就不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别说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经营,就是从事经商活动,也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早在199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兼有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投资入股煤矿是经商办企业的一种,那些所有投资入股煤矿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有关规定。既然经商办企业行为是禁止的,就应该予以追究。

  事实上,一些官员为了聚敛钱财,往往是挪用公款投资入股。现在给他们一个月时间的宽限,足可以让这些官员完成“资金漂白”的好戏。一个月,足可以让他们有充分的时间“操作”;一个月,他们可以修改账目,抽逃资金,掩盖罪行,甚至还可以把资金股份转移到亲友名下糊弄检查。这一个月的“缓刑期限”,实在是能助长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也可能达到销赃避祸的目的。

  既然国家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对于一些官员投资入股煤矿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就应该有一个查一个,一查到底,而不应该姑息纵容,给那些官员们一个月的“缓刑期限”。朱金中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