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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告宝洁SK-Ⅱ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7:22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北京讯江西消费者诉SK-Ⅱ案一审结果24日出炉。法院驳回原告吕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代理人唐伟表示,他并不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公正,决定在9月1日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4日下午,来自全国各地的近百家媒体在北京长安俱乐部等到了该案判决结果。16时30分,SK-Ⅱ品牌经理冯佳路从南昌方面得到判决结果后,对媒体进行了现场宣布。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为虚假广告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争议的焦点是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的广告宣传是否对原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据以索赔的事实是其自述“未出现广告宣传所宣称的效果以及感觉脸部瘙痒和灼痛”,无任何权威部门的确认和确诊。该产品标签上印有“如有刺激请停止使用,若产品不适合你的肌肤请停止使用”的警示说明,原告在向法院提交证据原物时已经将该产品使用完毕,所以原告主张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给其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证明不足。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应该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另外,东湖区人民法院表示,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广告,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原告代理人唐伟认为,宝洁原来使用的广告语,即“连续使用4个星期后,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无疑是欺诈行为。唐伟表示,将继续完善和改进证据,并在9月1日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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