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下月率先推行《友好仲裁暂行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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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8:11 每日新报 | |||||||||
郑冠楠 新报讯【记者郑冠楠】您是否曾面临着在解决经济纠纷过程中“官司打赢了关系也打断了”的尴尬局面?日前,本市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唯一仲裁机构———天津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友好仲裁暂行规则》,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据悉,制定友好仲裁规则在我国仲裁界尚属首创。
天津仲裁委员会李树盈主任向记者介绍,友好仲裁规则独立于现行仲裁规则之外,突出了市场经济的特点,以满足人们希望以不伤和气的方式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的需要。友好仲裁将调解与仲裁相结合,体现了调中有裁、裁中有调,又可以选择在友好仲裁受阻时,按当事人意愿进入普通仲裁程序。 友好仲裁方式与普通仲裁方式相比,不仅简化了程序,而且具备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简便快捷(20日可结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低、合法有效、解决纠纷不伤和气等特点,避免了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局面。 同时,为方便市场主体就近解决纠纷的要求,仲裁委员会还在市商会、市房地产、市政、市自行车、市煤炭等行业协会设置了工作站,直接受理会员单位的友好仲裁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