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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得停薪留职办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8:1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昨日,省级有关部门出台了《全省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予以辞退,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企业,未经批准离岗学习的机关工作人员将视作旷工,社保、民政机构要严格核查冒领养老金等。旷工超过规定期限辞退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党政
群机关(含参照、依照、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已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未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国家公务员(含党群机关工作者,下同)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以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或利用8小时以外时间等形式创办、领办民营、私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兼有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业主)的双重身份。已经办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手续人员,限期进行纠正和整改。未经批准离岗学习旷工

  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未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今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非经组织选拔,一律不得离岗学习。

  对到龄未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人大常委、政协委员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办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不符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要立即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对休病假但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单位要及时纠正并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骗取社保待遇不退罚款

  社保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退人员死亡,要立即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对不配合、不参加普查或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离退休人员应暂时停发养老金,尽可能防范冒领养老金,待确定其身份后再予以发放。本报记者姚长寿向朝阳 实习生 叶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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