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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亿公积金被挪用属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角色错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9:06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李松) 8月24日,被称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的原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贪污、挪用上亿元公积金一案,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主犯李树彪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定李树彪从1999年9月至2004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存款作抵押、质押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或与他人串通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
政策性住房资金委托借款的方式,先后作案44次,犯罪金额高达一亿一千多万元。李树彪贪污、挪用的公款,绝大部分用于到澳门等地豪赌或个人挥霍。

  在层层监管之下,上亿元

住房公积金为何还能被李树彪等人贪污、挪用呢?近日,记者赶赴湖南省郴州市进行调查。

  知情人士 六亿住房公积金如自家存款

  “李树彪在郴州就像财神爷一样,手里掌握着六亿多元住房公积金,啥时要用,他就拿着一些假证明来银行领取,各家银行的公积金存款好像李树彪的自家存款一样,而且每次在各家银行都办理得顺顺当当。老百姓这么多的安居钱就这样被他们糟蹋啦!”某银行知情人士谈起往事,不禁义愤填膺。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必须由执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而郴州市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也是秉承这样一种运行与决策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相应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风险防范。

  然而在郴州,制度却成了摆设,所有程序均由李树彪一人说了算。本来由办公室行政部门管理的公章,却一直控制在李树彪手里。李常常自己拿着公章去银行融资、签订质押合同;本来公积金贷款流程应该是:当职工来贷款,信贷调查员要负责调查、审批,并核实建委的证明,然后上报给科长,最后由主管副主任审批、签字。但是,李树彪往往是跳过前面所有环节,自作主张;本来在公积金往来方面,任何一笔资金必须是出纳、会计主管、财务科长都知道。不过,李树彪经常以对方单位要得比较急为借口,单独把出纳叫出来,给她看信贷合同、信贷调查,要支票,然后签字盖章一条龙全部搞定。

  银行坦言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错位了

  中国农业银行郴州分行宋副行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从2002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的。按照相关规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该行经过多方努力,成为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之一(另一家为中行郴州分行),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但后来,由于李树彪个人的“积极运作”,受委托银行一下子从两家发展到了5家。

  宋副行长说,虽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但这是专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中心代理政府保管的公房出售资金和自身积累资金两部分是可以担保的,况且我行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贷款得到了当时主管市领导的指令和批示。同时,我行审批发放程序是合法的。存单质押贷款属于低风险业务,根据农行内部转授权规定,单笔金额一千万元以下的,支行有审批权,不需报上级行。支行在发放此类贷款时经过了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4个环节,其程序完全符合信贷管理规定。

  当记者问及银行是否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进行过监督时,宋副行长一脸无奈地说:“我们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实际完全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错位。”

  宋副行长说,作为植根于地方的各家商业银行,雄厚的资金实力是各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住房公积金存款就成为了各家银行竞相公关的目标。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到哪家存、存多少、怎么存的决定权又掌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层手中。因此,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争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层的支持,特别是一把手的支持。于是,作为监督者的银行成了有求者,作为被监督者的管理中心却成了施予者,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角色发生错位,就很容易导致风险的产生。

  宋副行长告诉记者,从另外一方面说,银行监管也难以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未对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赋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管的职能。这期间,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服务部门,只有履行中介和服务职能的义务,无权查阅其票证和其他资料,无权干涉其业务流程,无权对其进行检查。因此,银行仅从其提供凭证的内容来看很难实施监管。

  专家意见 法律法规切莫成为漂亮陪衬

  一直关注此案进展的湖南某大学唐教授对记者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于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管理、规范的会计

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等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就很容易沦落为漂亮的陪衬。”

  唐教授告诉记者,虽然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中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作为贷款担保资金或担保人,有关部门和银行对此也都心知肚明,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力的作用往往大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而各种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至于如何规范公积金管理,唐教授认为,当务之急不是再去建立其他的监督措施,而是要把已有的监督措施真正落实到位,使各家监督机构能够敢于监督。“在李树彪案件中,如果当初各家银行真正行使了法律法规赋予它们的监督权利,事情也许不会弄得这么糟,因此,委托银行应对其违规放贷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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