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八类房屋不得出租出租违法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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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9:58 新文化报 | |||||||||
重新制定的《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中规定 本报讯 (记者胡占山)出租危险房屋、违法建筑,不但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以严厉的罚款,这是长春市重新制定的《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中的规定。
草案规定,以下八类房屋不得出租,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权属未明确的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依法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公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违反公安、环保、规划、卫生、教育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形式。 草案规定,出租权属来源不明的房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有关税费,并处以年租金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出租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