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传染 与病人同乘车船要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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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0:35 东南早报 | |||||||||
福建严控传染病输入或传播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昨日,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交通厅联合出台新规,要求我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完善防控措施联动机制,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与病人同乘车船者要登记姓名和联系方式。
新规要求,全省机场、车站、港口所在地的县(市)医院(传染病区)和设区市传染病专科医院作为机场、车站、港口以及交通工具上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 卫生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时,也应在12小时内互相通报。 境外传染病疫情可能对我国造成影响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保健咨询服务,必要时提供预防性治疗药物及预防接种;对来自或经过传染病疫区并有发热、腹泻等症状的出入境人员,检疫人员可根据医学检查判断,发给“就诊方便卡”,告知其尽快到相应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传染病流行期间,在往返境外疫区和驶离国内疫情发生地的交通工具上,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建立旅客健康异常情况登记制度。交通工具负责人应指定专门人负责巡查旅客健康状况;发现旅客中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的病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到达地或始发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同时,登记患者及其随行人员姓名、家庭住址等,并提供给前来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检疫人员。 今后在省内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在交通工具上将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登记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并在前方指定的停靠点将名单移交前来接收的医疗卫生单位。往返境外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向到达地或始发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将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等移交前来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检疫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