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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实施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4:53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青海省将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对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实施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凡符合产业政策和省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在本省勘察、开发矿产资源的,除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察或开采、上市等
方式依法处置探矿权、采矿权,也可按有关规定出租或抵押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持有人转让、出售矿业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回收权。

  对于石油、

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察,都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察年度可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察年度可减免50%,第四至第七个勘察年度可减缴25%;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采矿权使用费在矿产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减免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对于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要矿种以外的伴生矿产的,可免缴5年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的,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的,可免缴或减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老矿区尾矿提取矿产品的,可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允许将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派。(作者:何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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