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嫌犯家属法院讨“翻供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6:25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黄玲)一起强奸案发生后,被害人的叔叔竟然同意翻供撤销刑案,借此收取嫌犯亲属的2万元“翻供款”。由于事情未成形,双方之间又为讨要“翻供款”打起了不当得利的官司。笔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翻供款”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非法所得,法院裁定依法予以收缴。

  2003年10月,姜某的弟弟将一女子骗至怀柔区一洗浴中心内实施了强奸。为免受刑事
处分,姜某与被害女子的叔叔协商,以给付2万元为条件,由其叔叔促使侄女翻供以撤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叔叔收下姜某的2万元后,却没有带着侄女到公案机关翻供,姜某的弟弟仍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事后,姜某找到对方,讨要“翻供款”,但遭到了拒绝。姜某认为既然事情没有办成,这2万元就该算是不当得利,于是姜某把被害人的叔叔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返还2万元不当得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的叔叔矢口否认“翻供款”的事。姜某则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的通话录音以及两位在场证人,证明此事双方协商并给付钱款,目的是让被害人翻供以撤销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的叔叔拒绝返还钱款的情况。在二审中,经过录音鉴定,法院认可了这一事实。

  二中院审理认为,姜某给付被害人的叔叔钱款意在使被害人翻供撤销案件,使其弟弟免受刑事追究,双方的这种行为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无效,被害人的叔叔取得的2万元属于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收缴。姜某要求被害人的叔叔返还2万元不当得利的主张,不应支持。法院终审驳回姜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向被害人的叔叔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其非法所得2万元。

  网络编辑:刘佳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