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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再次“搁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1:56 东南快报

  颁行已10年的《审计法》,因为种种原因,其修订被迫再次“搁浅”。

  依据今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2005年立法审议安排,本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将审议包括《审计法》(修订稿)、《行政强制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稿)在内的三项法律。但在8月23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并未见《审计法》(修订稿)的身影。这也是继去年未能按计划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
次会议审议之后,《审计法》修订工作的二度延期。

  8月24日,审计署法制司的有关人员表示,审计署早已将修订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审计法》(修订稿)在提交给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先要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但直至目前,《审计法》(修订稿)尚未过这一关。不过,国务院法制办上述人士表示:“我们将争取在月底将《审计法》(修订稿)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部委角力导致“难产”?

  事实上,《审计法》(修订稿)去年5月即已完成,随后审计署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修订征求意见稿,但由于相关部门意见分歧,以致去年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最终未能成行。

  “审计署和财政部需要进行协调。”一位消息灵通人士如此评述。此前,曾有观点认为,财政部对于《审计法》(修订稿)中保留审计机关对于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能表示反对,主张应根据变化的现实予以删去。

  另据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将“中央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等部门都纳入了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范围。

  “这些与相关部委利益冲突的条文修改,都加大了新《审计法》出台的难度。”一位专家如是说。

  地方政府不满审计扩权?

  此外,对于原法律中有关审计报告和地方审计机关条文的修改,也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强调“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署对于此项变动给出的修改理由是借鉴《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审计机关负责人容易受到打击报复,这种现象在基层比较突出”。有识者称此项修订招致了地方政府的不满。

  从眼下来看,《审计法》(修订稿)能否在年内出台将打上一个问号。无疑,在此之前,有关各方将继续博弈,悬念也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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