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大类药品禁止零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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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2:15 舜网-济南时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张晓松)从2006年1月1日起,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届时,需要上述药品的患者须前往医疗机构。 此外,从明年起,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通过严格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2005年和2006年,要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处方药的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