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业务将规定最低偿付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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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2:22 新京报 | |||||||||
保监会就新标准广泛征求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毛晓梅)记者26日获悉,中国保监会日前对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进行了修订,并正在就新标准广泛征求意见。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偿和给付的能力,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 修订后,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拟定为以下两项之和:一项是“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50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9%和50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8%”;一项是“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25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2.5%和25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2.5%”(“综合赔款金额”是指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另外,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上述第一项的2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