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品等九类药品将禁止零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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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2:23 新京报 | |||||||||
国务院相关条例规定,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须出具证明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从2006年1月1日起,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届时,需要上述药品的患者须前往医疗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通过严格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根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盛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依法对收寄的药品予以查验;同时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收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