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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禁燃树木秸杆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8:38 温州新闻网

  温州新闻网8月27日消息:市环保局昨天透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温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将市区勤奋路、过境公路、锦绣路、南浦路、温州大道、府东路、沿江东路(延伸线)、瓯江(含江心屿)围合区域内列为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包括原煤、煤矸石、煤泥、燃料油及树木、秸杆生物质燃料等)。

  在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及服务行业单位,必须在2006 年6月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拥有小于4吨每小时炉窑的工业企业,必须在2006 年12月底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超过4吨(含4吨)每小时炉窑的,必须在2007 年6月底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民用炉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除用于集中供热的设施(电热厂)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温州都市报 黄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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