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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急救医疗推行问责制 对危重病人不推诿抢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8:59 大众网

  本报青岛8月26日讯(通讯员于明霞记者姜淑芹)为了防止医疗冷漠,青岛市将推行急救医疗问责制,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将被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市长夏耕近日签发《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这部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规定,要求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不得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急救事故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扰乱对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运送工作。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他们突发急、危、重病时,社会急救医疗机构也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救护车及救护人员能否及时到达现场,往往关系到病人的生死,青岛市规定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正常运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对不在规定时间派出救护车、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急救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罚款。

  为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确保病人在第一时间接受有效治疗,生命健康得到最大限度保障,青岛市要求从事社会急救工作的急诊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急诊护士应当具备护士资格并具备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同等条件晋升职称时,应当优先考虑专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工作人员,以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急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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