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机关人员国企负责人入股煤矿须限期撤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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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9:04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8月27日电(记者王志)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从即日起,立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非法煤矿,而机关人员、国企负责人入股煤矿的必须限期撤资。 山东省要求,对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给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关闭。对确定关闭取缔
通知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将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今年9月22日前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