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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9大类药品禁止零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9: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电 从2006年1月1日起,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届时,需要上述药品的患者须前往医疗机构。

  此外,从明年起,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
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须凭处方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通过严格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新闻链接二类精神药禁向未成年人销售

  据新华社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日前公布,并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国家禁止零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同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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