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不得以健康人为临床试验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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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9:52 北京日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以健康人为临床试验对象。 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一旦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网络编辑:陈岩 | |||||||||